過失犯
過失: 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況,違反了客觀必要的注意義務(行為人不理智而不
注意),即主觀必要的注意義務,在負有義務且有能力注意而違法
※過失犯成立必須有結果發生之前提存在
過失體系的演進
舊過失理論或純粹罪責理論:重在「結果預見之可能性」,譴責結果責任,
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,應預見而不預見,即具
非難可能性,重點在於結果非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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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過失理論:以「結果迴避義務」為內容,所強調在於行為非價,認為是構成
要件要素之一,所以若行為人以盡其義務,惟結果仍發生,其刑
為仍屬合法範圍,則不必進入罪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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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觀歸責理論:於客觀構成要件可歸責者,至少成立過失犯罪,包括注意義
(社會期待) 務、預見可能性、可避免性,其過失本質在於製造法所不容
許之風險。
1.
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(蓋然率多寡)
2.
行為人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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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作為犯
之 構成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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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觀構成要件:1.過失行為:
(1).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:行為人違反一般理智之人所應有之注
意(客觀最低限度之注意)
a.
容許危險:有益社會及法所容許之危險
例如:運動比賽、救護車超速(此應不可受
歸責)
b.交通中的信賴原則:係指在危險活動中,若
行為人未違規,且可信賴他人遵守規
犯未製造危險,縱產生危險義不可歸
責。
c.信賴原則的限制:無法期待被害人能守法,
例如:精神病、老人殘障者
※74年台上4219號判例:關於他人違規已極度明
顯,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
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,即不得以信賴
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,以免除己之
責任。
(2)客觀預見可能性:應依行為人的職業或其他類似性質之交
易範圍內一般人之標準作為評斷
2.發生結果:依通說認為結果須有避免可能性
(1).有一定的因果關係
(2)結果可以歸責:需考量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以及規範目的
保護範圍內
(3)結果必須具有可避免性:即使行為人遵照義務下,結果同
樣會發生,意即無法避免,故未具客觀可歸責性
※風險升高理論:適用本理論將限縮了罪疑唯輕原則,故此學說仍未受通說接受
主觀構成要件:按§14分為無認識過失及有認識過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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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作為犯 之 違法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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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犯: 理論而言為不知與不欲,故主觀上並無防衛意思或者避難意思,
以致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,雖不能阻卻違法,但欠缺可罰
性,屬於不罰的過失未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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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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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責任能力:§18 ~ §20
2.
不法意識與禁止錯誤:(1).僅要求過失犯「潛在的不法意識」即認識事實即
可
(2).行為人有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,則其過失罪則可
被阻卻
3.
注意義務之認識能力與履行能力:決定標準在於個別認識能力及履行能力
若行為人自知能力不夠,卻仍去承擔,
此即「超越承擔之過失」
4.
誡命行為的期待可能性:行為人因內在或外在受強大壓力壓迫,至其履行
義務礙難實行,此應肯認其無期待可能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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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作為犯之未遂犯、正犯、共犯
1.
未遂犯:(1).未遂犯之成立必須具備決意,然過失犯欠缺此項,故無法成立
(2).過失犯須有結果發生為前提,然未遂犯並無此項
犯罪共同說:除客觀上對於特定犯罪有所同以外,主觀上亦
2.共同正犯: 須具有意思聯絡,而過失係缺乏完整認識,故
應不予以成立。
行為共同說: 僅須對共同行為有認識,故無論其是過失或
者故意,均成立共同正犯。
2.
間接正犯:過失犯難成立正犯,故僅屬被利用者。
(1).不處罰行為:例如 利用他人無知竊盜,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
(2).處罰行為: 利用他人過失殺人,被利用者成立過失犯
1.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(刑法分則)
業務過失:(1).業務上違反應注意之義務,但其與普通過失程度不同
故其處罰較重
(2).業務過失須以明文規定為限,例如:§183Ш §276П
§284П
(3).業務是指,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,不以專門技術為
限 (當事者賴以為生)
2.有認識的過失與無認識的過失(刑法總則)
應注意:係指行為人負有客觀注意義務(預防並防止犯罪發生之義務)
能注意:具有注意能之人
適用法條§14 有認識過失比無認識過失更須被譴責,因為行為人既然預見
結果發生可能,就應採取迴避而不應放任自己行為。
有認識過失:
我知道會發生什麼事,但我確信不發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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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接故意:
我知道會發生什麼事,但我覺得無所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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