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作為犯
純正不作為: 僅能用不作為方式,時現行法構成要件(即法規定的不作為犯)
例如: §149 聚眾不解散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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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純正不作為:不作為與作為等價(法並無明文規定此項犯醉)
1.
必須有結果發生為前提
2.
依據刑法第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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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重行為的情況(不作為與作為同時發生或者先後發生):
此時的判斷依據在於 1.法非難之重點(直接造成法被侵害的原因)
2.保證人地位之有無
判斷純正不作為犯較容易,而不純正不作為則些許困難,故以不純正不作為,詳開下述討論:
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之 構成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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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客觀構成要件
(1).行為主體:保證人地位(唯有保證人地位,才有構成要件該當可能性)
a.特定近親關係: 夫妻、父子、兄弟
b.危險共同體: 登山隊
c.自願承擔義務: 醫師、警察、褓母
d.法令關係: 精神衛生法中的保護人、警察、父母對
子女
e.危險前行為: 製造危險於他人之當事者,有義務(社會
期待)將危險排除§15П 例如:肇事者
f.危險源監督: 核廠監督人
(2).行為客體:一般的人事物皆有可能
(3).行為: a.不為期待行為(大眾普遍認為當事者應做出該有的行為)
依據§15其不作為與作為,為等值評價
(4).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: a.不作為犯主要是以假設因果關係(準因果關係說)
為通說,係為條件說的反面思考,即「如有前
者(作為的可能),便無後者」
b.客觀歸責:出於評價上的判斷,行吾人必須有結
果避免可能,方具可罰性
2. 主觀構成要件: a.直接不作為故意: 明知並有意不作為
b.間接(未必)不作為故意: 明知卻放任其發生,大多屬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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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之 構成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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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檢驗過失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兩者構成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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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作為犯之違法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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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卻違法事由
與作為犯之違法性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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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法規阻卻違法事宜
義務衝突
(係為不作為犯獨特的阻卻違法事由)
a.
衝突等價:履行其一,就可阻卻違法
b.
衝突不等價:履行高階,方才阻卻
違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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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階關係仍須取決於:法益的價值、危險的遠近、損害可能性的高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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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作為犯之罪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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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罪責中討論包括:罪責能力、罪責型態、減輕罪責等相關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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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錯誤:通常是對於保證人地位有關的事實缺乏認識,乃
「構成要件錯誤」
※反面構成要件錯誤:當事人誤以為有犯罪事實
存在,而故意不履行作為
由此應成立不能犯
2.不作為之誡命錯誤:誤認法律所允許,以致欠缺不法意識,屬「違法性錯
誤」
a.直接的誡命錯誤:當事人信其不作為是法所允許
b.間接的誡命錯誤:當事人認定有阻卻違法事由,可以
阻卻不履行義務
※反面誡命錯誤:行為人自我創設或擴張作為義務,
此乃幻覺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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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上述有錯誤無法避免,則依據§16是情形減輕其罪責
作者認為:不為期待行為是客觀上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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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早救助機會
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未遂犯學說 但是基於主客觀理論
其不作為若已對客體
最晚救助機會 產生極高的危險,即可能客觀上導致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
不純正不作為之未了未遂之中止:行為人主觀上認為「若為誡命應
為之行為」,即足以防止結果發生
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既了未遂中止:行為人主觀上認為除了上述誡
命,仍需其他措施,方才足以防止
結果發生
※不作為之正犯或共犯,皆須有保證人狀態為前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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