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自由保障原則
除非犯罪,任何人均不得受逮捕、偵查、審判、監禁等處遇
罪刑法定原則:人民犯罪及處罰,均依據事先制定公布之法律
剝奪人身自由,必須有立法機關之法律條款,法有明文才能追究刑責
事後所制定之法律條款,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
明確性原則:規範犯罪之法律條文,必須明確,不得模糊不清
足供一般人立判何種行為屬違法
不使用抽象文字及模稜兩可之法律文字
例如: 危害社會 欺壓良善
※此為罪刑法定之重要基礎
正當性原則:規範內仍必須合理
犯罪構成要件必須限縮規定,不得過度逾越構成要件以內之相關規定
例如:不得將刺青,皆視作為掃黑對象
均衡性原則:犯罪處罰規定必須均衡,亦即,必須罪刑相當
重罪不應輕罰,輕罪不應重罰,需恰如其分
※不宜過度濫用刑法
無罪推定原則:任何人未經審判定讞前,均屬清白無罪
原則上不得定罪拘束人身自由,除非法有明文規定,需得審慎處置
人民得舉證證明己之清白
無足證據下應推定為無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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