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權保障之涵義
生存性財產權:維持個人生存所必要之產權,亦即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,最低限度健康文化的生活維持,所必要不可或缺之財產權
生存性財產權係結合憲法生存權(消極)保障,與財產權保障,所形成的財產權概念。築構成憲法第十九條國家租稅權與地一百四十三條公共徵收權,對人民財產權權進行限制之絕對界線
對生存性財產權課稅或徵收,將有侵害人民違憲之疑慮
一般性財產權:確保個人追求幸福之財產權,為憲法所保障生存性財產權以外之財產權
又可分為資本性財產權及用益性財產權
一般性財產權為生存性財產權以外之財產權,對其課稅或徵收,將不生生存權保障受為害之問題,然而對其課稅仍會產生對憲法第十五條違憲等可能問題
租稅與一般性財產權保障之憲法調和,必須進一部探討資本性財產權及用益性財產權在租稅法上之定位
資本性財產權:維護個人尊嚴,業經租稅課徵過程,已轉化為資本之一般性財產權,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
雖為經濟上之剩餘,但以業經租稅過程,理應不再受憲法第十九所課徵
但仍得為係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對象 例如:公用徵收等財產權之限制
與租稅不同的乃是其可以給予被限制人補償
資本性財產權受到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,本質上排除租稅對象之外者,原則上限定於所有權人於生存期間擁有
贈與 讓渡 則無所限制 避免不勞而獲
用益性之財產權:基於資本性財產權之使用收益所獲知財產權為用意性財產權
一般性財產成為租稅對象就屬為用益性財產
所得稅法 房屋稅 地價稅 其課稅範圍,不得逾越其客觀可能之收益限度
實質意義之用益性財產權:扣除費用成本及通貨膨脹之部分
已實用之用益性財產權: 投資收益已分配或受給付等 用益性財產權已實現為原則
用益性財產權並分毫無限制
不得已租稅手段完全剝奪人民之用益性財產權
租稅完全剝奪資本性財產權之使用收益,將造成所有權人對其資本喪失私人用益權,使其資本性財產權淪為公益性之存在
除非具備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正當理由且給予之適當補償,否則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
憲法第十五條 確保人民資本性財產權及其私人用益於經濟之可能性及有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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